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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古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古蔺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15:47:4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相关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古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完善规定内容,提升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合理性、科学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古蔺县烟草专卖局反馈。

一、公示期限

2026年7月6日起至2026年8月7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电子邮件:3317878107@qq.com

2.邮寄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保安桥(双水岸3号楼),古蔺县烟草专卖局,邮编646500

热忱期待您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830-7011031


附件:古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古蔺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6日

附件


古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合理配置许可资源,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古蔺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古蔺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 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零售点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动态评估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将辖区烟草市场分为三类同级且独立的市场单元:城区市场单元、农村市场单元和特色市场单元,采取“总量控制”、“总量+间距”两种控制类型(具体市场单元类别、市场单元名称、范围及各市场单元的合理容量及行政许可现状如下/详见附件1《古蔺县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单元设置明细》)。

第六条  古蔺县烟草专卖局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古蔺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市场需求、烟草制品销售情况、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管理部门相关数据,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每年对古蔺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确定辖区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在古蔺县人民政府网站、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对外网站与古蔺县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进行公布,公布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位于城区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采取“总量+间距”控制类型,具体总量设置以布局单元容量为上限,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第八条  位于农村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采取“总量控制”类型,具体总量设置以布局单元容量为上限。

第九条  位于特色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采取“总量控制”类型,具体总量设置以合理容量为上限,不受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

(一)公共交通枢纽点(客运站)内部的便民服务店,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设置有专门吸烟区的纪念馆、展览馆、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备安全主管部门验收的符合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文旅商圈、特色街区等产业集群区域作为特色市场单元,单独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设间距要求。零售点设置数量见附件1《古蔺县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单元设置明细》。

(五)申请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文旅部门确定为与文旅特色相关的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为进一步优化零售点业态结构和布局,降低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经营无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在零售户中的比例,针对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业态(包括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咖啡厅、酒吧、KTV、会所、棋牌室、球类场所、健身场所、电影院、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宠物店、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通信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彩票店、钟表眼镜、仪器仪表、饰品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首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广告设计、花卉殡葬、中介服务、寄卖典当、奢侈品店、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间距或总量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一)城区市场单元内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单体(连锁)便利店、烟酒店,在符合所在布局单元零售点核定总量的基础上,不受间距限制。

(二)城区市场单元内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内部,在符合所在布局单元零售点核定总量的基础上,不受间距限制。

(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KTV(酒吧)、网吧、棋牌室、茶楼(咖啡吧、会所)等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或者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证人可以申请变更到本单元内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因该种情况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不受变更后布局单元总量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间距控制标准的50%。                

(五)因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学校周边零售点注销、歇业或变更许可证的,相关客观因素消除后,经营主体近1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以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不受所在布局单元距离限制。

(六)因历史原因,原持证的流动摊点按照政府城市管理相关要求迁入古蔺县辖区内固定经营场所,原持证人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布局单元距离限制。

(七)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布局单元距离限制。

(八)因企业类型发生变化,原持证人在原址需重新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布局单元距离限制。

(九)城区市场单元内申请人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有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文书,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在符合所在布局单元零售点总量规定上限的基础上,间距标准放宽至所在布局单元间距标准的60%。

(十)城区市场单元内较高级别的残疾人提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所在布局单元零售点核定总量的基础上,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所在布局单元间距标准的60%执行。

1.符合下列标准的可适用放宽间距控制标准:

(1)视力残疾: 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十一)残疾军人、三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申请人在放宽申办条件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等人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 自主经营;

3.在古蔺县辖区内放宽次数为一次;

4.持有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书、证明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如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同样的残疾优待标准或达到该单元内一般主体的申办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适用放宽情形,同时受总量控制的,不得突破总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以下方法施行:

(一)布局方法。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模式,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二)数量管理。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以及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设置雪茄烟零售点5个,见附件2《古蔺县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一览表》。

(三)许可范围。雪茄烟零售许可,指申请人选择许可范围为单选,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四)其他方面。雪茄烟零售许可证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也不纳入最小单元格的控制数。

第十四条  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应具备温湿恒定系统雪茄烟柜或独立专业茄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空气净化器等通风设备。

(二)具备开放式卡座品鉴区域或通风条件好、配备沙发或茶座的独立品鉴包厢。

第四章 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3.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日常通行的主要出入口(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50米范围内不予发证。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业态标准按照《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轴线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门市出入口的中轴线,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则通行最短路径测量的距离,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现场核查测量工具以手推式测距轮车手动测量为主,卷尺、皮尺等其他工具为辅,具体测量标准,见附件3《古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及测量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以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套内面积和实际勘察面积(不含任何违法建筑物面积)最小的为准,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的,以实际勘察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总量和间距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拟办经营地址若位于规定标准不同区域的交叉区域(汇合处),间距标准按照较高区域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古蔺县烟草专卖局将定期在古蔺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对外网站与古蔺县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公示公告栏更新本辖区零售点布局信息,新规划数量于每年12月中旬公示,次年1月1日生效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频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古蔺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因古蔺县辖区内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由古蔺县烟草专卖局依法适时调整。2024年4月26日实施的《古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古蔺县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单元设置明细

附件2:古蔺县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一览表

附件3:古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及测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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