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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古蔺县促进投资政策试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6 16:06: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优化古蔺县招商引资环境,突出资源和服务吸引力,切实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县经商科技局(投促中心)牵头起草了《古蔺县促进投资政策试行办法》。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时间: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

    请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县经商科技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敏秀

联系电话:0830—7205066

邮箱:674525124@qq.com

地址:古蔺县双创中心10楼


                                           古蔺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6日



古蔺县促进投资政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进更多龙头企业、高端项目、资本资源等参与古蔺开发建设,结合古蔺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注册、税收解缴均在古蔺县境内所有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酒业项目除外)。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当年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容积率超过1.0规划条件的工业项目,以及投资额1亿元以上旅游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工业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厂房和设备,下同)0.5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税源型项目,亩均税收达到6.5万元/亩.年,按用地面积给予企业每亩8万元的专项财政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亩均税收达到6万元/亩.年,按用地面积给予企业每亩10万元的专项财政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亩均税收达到5.5万元/亩.年,按用地面积给予企业每亩12万元的专项财政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亩.年,按用地面积给予企业每亩15万元的专项财政资金奖励。

本条奖励分3期拨付,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开发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主体投资拨付20%,完成约定投资并投产后拨付50%,到达约定亩均税收后拨付30%。

第五条 鼓励和发展文化旅游、星级酒店、养生养老产业。4星级以上酒店、度假酒店、市县重大重点文旅项目,示范项目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给予企业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商业项目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执行。其他旅游项目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于支持旅游业用地政策的意见》执行。农业项目用地,参照国家、省、市现行相关农业项目用地鼓励政策执行。

第六条 新引进实体经济项目,项目建成投产1个年度内,对地方经济贡献100(含)万元---500万元的,按地方经济贡献40%给予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在501万元-----1000万元的,按地方经济贡献 50 %给予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在1001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经济贡献 6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

第七条 鼓励中介招商。引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组织或者企业,项目开工建设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年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奖励招引中介组织、企业,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2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费用补贴50万元;企业总部和加工生产基地一并迁入古蔺,如需要工业用地的,县政府根据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取得成本等因素,参照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综合议定出让底价后按程序供地。在用地扶持基础上再给予产业发展扶持,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1%进行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迁入古蔺,注册地在古蔺而需要在泸州市内其他地区新建生产基地的,供地由县政府帮助协调解决。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拟上市企业,除享受我县政策外,同时享受省市关于扶持企业上市非县本级财政支出的有关优惠政策;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拟上市企业,3年内在城区(古蔺镇)免费协调必要的办公场所;现有县内企业上市,可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第九条 凡到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

第十条 其他入园企业,按照《古蔺县东城产业园企业入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招引条件的各类主体,在满足奖励条件后3个月内向负责牵头洽谈签约的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备案登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经科、发改、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负责申报奖励的牵头部门、公安等部门追回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依据本试行办法,奖励在有效期届满后才能实现的,适用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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