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52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0:08:27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5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吴某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关于吴某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申请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相应费用,或对申请人2009年“非转农”未获处理的问题作出合法补救;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查申请人2025年征地安置资格,依据规定给予申请人相应安置待遇。

申请人称:一、2008年“农转非”相关处理违法;二、关于申请人吴某“农转非”时“不具备社会保险安置的年龄条件”的认定缺乏政策依据;三、2009年“非转农”处理程序违法,剥夺申请人合法权利;四、以申请人系2008年“农转非”已安置人员为由,拒绝其享受2025年征地安置待遇和社保安置待遇认定错误,申请人应当社保安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关于吴某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古蔺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主体,202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已撤销,没有行政复议的意义,且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为“古蔺县2001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被征地户黄某兰的家庭成员。2025年8月28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关于吴某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请求等问题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以其没有履行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作出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告知书》,撤销《关于吴某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吴某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现场照片、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的主体,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下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作出履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已主动撤销《关于吴某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该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实质影响已经消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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