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65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决〔2025〕165号
申请人:四川省鑫某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童
被申请人:古蔺县财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1号),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23日予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1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经过质疑和答复程序,于2025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序号49洗碗机的相关内容存在倾向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对申请人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量身设置控标控分要求,限制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存在缺陷。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及充分的理由,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为本项目供应商投诉的法定处理机关,有权对本案申请人所提投诉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作出答复,并对被投诉事项逐一进行核实,最终作出的认定有采购文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说明等在案佐证。
二、投诉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经审查,古蔺县某学校、四川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的三个事项,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9日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0日予以受理,后依法暂停采购活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申请人经全面审查,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1号),并于2025年12月3日邮寄送达本案申请人,且对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告。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具有可撤销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9日,四川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古蔺县某学校(采购人)“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年9月24日,代理机构作出《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单》,其中载明,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成功获取“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的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货物类)》表明,项目名称为“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招标文件(货物类)》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载明: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项目勾选项为“是”。
《招标文件(货物类)》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序号49载明:标的名称洗碗机,技术参数要求“▲5.洗涤能力≥6000件(6寸平盘)/小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7.传送方式:链自动传送,变频调速,平铺式网带(附实际使用图片或视频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9.具有双面检测窗口,出入口上下侧板均可拆卸(附实物图片或视频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12.餐具自动滑出,可不用人工抓取(附实际使用图片或视频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序号52载明:不锈钢桶1,技术参数要求“1.规格≥Φ500mm,2.采用304#不锈钢制作,厚度≥1.5mm”。
序号53载明:不锈钢桶2,技术参数要求“1.规格≥Φ350mm,2.采用304#不锈钢制作,厚度≥1.5mm”。
序号55载明:不锈钢盆1,技术参数要求“1.规格≥Φ700mm,采用304#不锈钢制作,厚度≥1.5mm”。
序号56载明:不锈钢盆2,技术参数要求“1.规格≥Φ650mm,采用304#不锈钢制作,厚度≥1.5mm”。
序号63载明:不锈钢漏盆,技术参数要求“1.规格≥Φ750mm,采用304#不锈钢制作,厚度≥1.5mm”。
★服务要求载明: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购人提供水电到楼栋,其余连接、安装、调试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5、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对设计草图进行修改调整,满足市场监管局审批要求,确保通过审查。
《招标文件(货物类)》第五章评标办法:
评标细则及标准载明:技术参数及要求,完全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没有负偏离得24分;带▲项技术参数共4条,每有一条负偏离扣3分,扣完为止;非▲、非★项技术参数共计200条,每有一条负偏离扣0.06分,扣完为止(注:①技术参数表中对技术支撑材料有要求的,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了不能佐证的则为负偏离;未作要求在技术参数响应表中响应即可;③带★技术参数为实质性要求,有要求的按要求提供佐证资料,无要求的在技术参数响应表中响应即可,不得负偏离,否则为无效投标)。设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符合采购需求的设计草图(食堂平面图详见附件)进行评审,包括①水电布局图②整体三维效果图③平面图,以上三项内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且每类图纸不低于6张得18分,每缺少一项扣6分,每有一项内容错误或有缺陷的扣3分,每项扣完为止(内容错误或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1.图纸不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2.设计内容不准确、关键尺寸遗漏;3.图面信息缺失;4.专业衔接冲突;5.水电管线碰撞;6.图纸数量不足;7.三维效果空间结构偏差、材质质感失真;8.比例、透视失真、光影逻辑错误、色彩偏差)。
2025年9月28日,申请人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共3项。2025年9月30日,采购人古蔺县某学校收到申请人的质疑材料;10月15日,古蔺县某学校作出质疑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10月19日,申请人不服质疑答复,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共3项,主要内容与质疑事项、复议事项一致,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序号49洗碗机,利用有选择性、针对性、唯一性参数值附实物图片或视频作为加分项,指向特定企业产品、品牌、技术路线检测报告,存在倾向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对申请人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设计方案》存在违法设置,为特定供应商量身设置控标控分要求,限制排斥投标人。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采购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影响公平竞争,招标文件存在缺陷。
202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并受理;10月24日,被申请人暂停采购活动;10月29日,被申请人通知古蔺县某学校、四川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古蔺县某厨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答复;11月4日,古蔺县某学校、四川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投诉答复,答复材料中均提供了欧某力、欧某、上海某兮等品牌洗碗机均满足参数的图片佐证,并列举洁某仕、福某克斯品牌洗碗机满足参数条件。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1号),该决定书载明投诉事项1、2、3均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投诉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单》;4.《质疑书》;5.《质疑答复》及邮寄证明;6.《投诉书》;7.政府采购投诉接收单;8.《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古蔺县某学校《投诉答复》;11.四川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12.《古蔺县某学校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招标公告》;13.《招标文件(货物类)》;1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1号)及送达回证、邮寄证明;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权。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及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2025年10月20日审查受理,于2025年10月29日向古蔺县某学校、四川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古蔺县某厨具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程序合法。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本案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文件,并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洗碗机“▲7.传送方式:链自动传送,变频调速,平铺式网带”“▲9.具有双面检测窗口,出入口上下侧板均可拆卸”“▲12.餐具自动滑出,可不用人工抓取”附有实际使用图片或视频截图,“▲5.洗涤能力≥6000件(6寸平盘)/小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均是为了证明供应商投标产品具有相关功能,能够达到项目提出的技术要求,避免出现虚假响应,也是后期履约的需要,具有合理性;此外,采购人提供了欧某力、欧某、上海某兮等品牌均满足上述参数的图片佐证,招标文件的以上参数设置并未指向特定企业产品或品牌。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序号52不锈钢桶1、序号53不锈钢桶2、序号55不锈钢盆1、序号56不锈钢盆2、序号63不锈钢漏盆等产品的规格、厚度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并作为评分项,采购需求明确且完整。综上,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之规定,本案中,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部分明确要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服务要求部分明确了“采购人提供水电到楼栋,其余连接、安装、调试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对设计草图进行修改调整,满足市场监管局审批要求,确保通过审查”等内容。可见,招标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是为了确保采购设备与产品和厨房空间适配,是实现采购目的的客观需要,评标细则中将设计方案作为评审内容,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1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