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68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决〔2025〕168号
申请人:某(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某
被申请人:古蔺县财政局
第三人:四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辉
第三人:四川省古蔺县某高级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廖某鹏
第三人: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8号),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29日予以受理,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8号)关于投诉事项1的决定;2.认定相关供应商四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依法宣告其中标无效;3.由复议机关直接查明事实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错误,导致结论错误。1.关于某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该机构的CMA证书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投标时该机构已不具备合法的CMA资质,其结论无法代表投标时产品的状态,不具备证明效力,被申请人未核实该机构资质时效性,属事实认定不清。2.关于华某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精某通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仅核实证书有效,未核实其能力范围是否匹配。两家机构CMA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范围和授权签字人领域中,均未包含“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等相关类别,其针对本项目核心设备出具的、加盖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属于不合规报告。3.关于北京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对此未进行任何技术审查。该公司用软件产品的质量标准来检测和证明硬件设备的技术参数符合性,缺乏逻辑关联性与技术依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未履行审慎审查等法定职责,程序存在瑕疵。1.被申请人仅采信被投诉方单方提供的、未经第三方核验的资质说明,未通过官方公开渠道对关键信息(如CMA证书状态、能力范围附表)进行独立核查,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申请人,显失公平。2.被申请人未对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准确审查,对“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认定标准适用法律错误。3.被申请人未依法回应及处理调取证据申请和组织质证申请,剥夺了申请人程序性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依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作出答复,并对投诉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核实认定。被申请人的认定有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说明等在案证据佐证,证据确凿。
二、投诉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四川省古蔺县某高级中学校、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的三个事项,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认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因此,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为本项目供应商投诉的法定处理机关,有权对本案申请人所提投诉进行处理。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被申请人依法暂停了采购活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8号),决定书于2025年12月10日邮寄送达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不具有可撤销情形。
第三人四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称:1.检测报告出具时机构资质合法有效,CMA检测报告有效性以出具时资质为准,报告已通过评标及财政部门核查。2.华某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精某通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未超出资质范围。3.检测报告依据多重标准,硬件检测有专属依据,检测结论科学有效。4.财政部门已履行独立核查职责,第三人已就检测报告合法性、资质有效性提交完整证据(含资质证书、报告原件、官方查询截图),完成举证义务,申请人主张报告虚假,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第三人四川省古蔺县某高级中学校未提交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人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9日,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古蔺县某高级中学校古蔺职高2025年录播教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载明:案涉项目编号为“N5105252025000315”,项目名称为“古蔺职高2025年录播教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四川省古蔺县某高级中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为“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
2025年9月29日,代理机构作出《招标(响应)文件签收回执单》,其中载明,申请人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成功提交古蔺职高2025年录播教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的投标(响应)文件。
2025年9月30日,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古蔺县某高级中学校古蔺职高2025年录播教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供应商名称为“四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2025年10月14日,申请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共三项。2025年10月21日,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2025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三项,与质疑事项相同。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无效“CMA检测报告”构成虚假响应,评标委员会未核查检测报告中对无资质认定项目的CMA标志使用合法性,导致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被采信,未履行法定职责。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智慧讲桌”型号为“YJ1258A”,“智慧桌椅”型号为“YJ650A”,“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不到认证信息,评标委员会未要求供应商澄清即给予环境标志满分(1.24分),涉嫌违反评审程序;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书与投标文件型号“一致”,则可能伪造或变造认证证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投诉事项3:三家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涉嫌串通投标,其投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次采购结果应视为无效。另外,申请人还向被申请人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调取以下证据材料:1.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MA检测报告原件,以及出具该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附表;2.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关于“智慧讲桌”(型号YJ1258A)、“智慧桌椅”(型号YJ650A)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及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的完整信息截图或系统记录;3.四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含技术方案、报价构成及投标文件制作信息等),用于核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4.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的评分明细、澄清说明记录及相关评审报告。
202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古财采〔2025〕155号)并送达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作出《暂停采购通知书》(古财采〔2025〕156号)并送达给采购人、代理机构。
2025年11月5日,中标供应商对投诉事项作出回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回复。采购人的回复函载明:1.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所有产品检测报告,均由国家依法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真实性可通过多种官方渠道进行验证,一是扫描报告首页附带的防伪码,可直接跳转至检测机构数据系统查看报告信息;二是登录出具报告机构的官方网站,在“报告查询”板块输入报告编号与委托单位信息即可调取完整报告内容;三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输入报告编号、检测机构名称等关键信息,可查询报告对应的检测资质与备案记录。2.检测机构的合法性。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查询”板块核查,所有检测机构资质均在有效期内。3.检测程序的规范性。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检测报告中,涉及的功能性参数检测项目,均在对应检测机构的CMA资质附表明确列明的能力范围内,检测过程严格遵循GB/T、GB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报告内容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性能,数据真实可靠,不存在“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情形。4.检测报告与要求佐证的技术参数的匹配性。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每一项带“▲”的技术参数,均提供了对应的CMA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无偏离,应得分与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一致。
2025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质证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就“古蔺职高2025年录播教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52025000315,采购包1)投诉事项组织当面质证。
2025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8号),该决定书载明投诉人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某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检测报告时间为2024年4月2日,报告载明有效期为36个月,该资质认定证书于2024年9月11日注销。华某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MA证书与精某通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CMA证书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进行查询,检测能力范围包含“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北京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ITEA-202302084)载明,产品名称为互动录播电脑主机,检验依据为GB/T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SJ/T-11292-2016《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JY/T-0381-2007《数字语言学习系统》、IEC62471:2006《Photobiological safety of lamps and lamp systems》、IEC TR 62778:2014《Application of IEC 62471 for the assessment of blue light hazard to light sources and luminaires》、GB/T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17626.2-2018《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3-2016《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5-2019《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企业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编号ITEA10-202401369)载明,产品名称为移动录播导播系统V4.0,其检验依据为GB/T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检测报告(编号ITEA-202401439)载明,产品名称为移动录播互动系统,其检验依据为GB/T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YD/T2033.3-2009《基于IP网络的视讯会议系统设备测试方法 第3部分:多点控制单元(MCU)》;检测报告(编号SSA10-202402189)载明,产品名称为无线云台图像处理系统V4.0,其检验依据为GB/T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调取证据申请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8号)、投诉书、证据目录、质疑函、质疑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的投诉材料、政府采购投诉接收单、《投诉答复通知书》(古财采〔2025〕155号)及送达回证、《暂停采购通知书》(古财采〔2025〕156号)、四川省古蔺县某高级中学校的投诉事项回复函、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回复函、四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回复函及证据材料、古蔺县某高级中学校古蔺职高2025年录播教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9号)及送达回证、行政执法结案审批表、邮寄图片、古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执法人员资格证书;第三人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查询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采购人预算级次本级财政部门,有权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及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收悉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当日分别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2025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8号),并于当日分别直接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12月10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签收。被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之规定,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在于检验检测机构在出具时是否具有资质认定证书对应的资质和能力,是否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出。本案中,一是某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案涉检测报告时,其CMA证书并未注销,具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在投标时该检验检测报告仍处于有效期,因此,即使在投标时某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的CMA证书注销,依然不影响之前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效力。二是华某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MA证书与精某通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CMA证书的检测能力范围包含“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的检测,因此,上述两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案涉检测报告并未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测能力范围。三是北京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案涉检测报告中,针对不同的产品,载明了其适用的不同的检验依据,并非仅将GB/T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作为检测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用软件产品的质量标准检测和证明硬件设备的理由不成立。
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之规定,调取证据和组织质证并不是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必经的前置程序,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剥夺其当面质证等程序权利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申请人投诉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38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