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71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06 09:01:17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决〔2025〕171号

申请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娟

被申请人:古蔺县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古财投处〔2025〕3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电话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2月8日作出的古财投处〔2025〕3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暂停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3.对招标项目违规事项作出监管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处理;4.监督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申请人称2025年9月,古蔺县某学校作为采购人,对“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进行公开招标。2025年9月26日,申请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获取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阅读后发现招标文件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设置的限制性条款、违规条款存在指定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投诉人古蔺县某学校提出质疑,2025年10月20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2025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2025年12月8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于2025年12月9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古蔺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依法调阅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作出了答复,并对被投诉的事项逐一进行核实认定。被申请人的认定,有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投诉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古蔺县某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四川省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被投诉的两个事项,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认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本案申请人所提投诉进行处理。2025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书后依法予以受理,于同日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后,2025年12月8日作出《古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2025〕36号),2025年12月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公告,被申请人对本案所提投诉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不具有可撤销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9日,古蔺县某学校作为采购人、四川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古蔺县某学校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招标公告”,载明了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其他补充事宜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采购需求文件。该公告表明,案涉项目编号为N5105252025000223,项目名称为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2025年9月26日,代理机构作出《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单》,其中载明,申请人于“2025-09-26 10:51:43,成功获取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的采购文件”,项目名称为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项目编号为N5105252025000223。《招标文件(货物类)》(采购文件版本号为N510525202500022320250910001)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5年9月16日共同编制。

招标文件规定如下(截取部分):

第二章为投标人须知,其中2.8.询问、质疑和投诉,规定了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为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其中注明: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

在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标的名称为“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所属行业为“工业”。

3.2.技术要求,用表格列明了该标的下属电磁单大锅、双头低汤灶、调料拼台柜等79个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其中序号49:“洗碗机:▲7.传送方式:链自动传送,变频调速,平铺式网带(附实际使用图片或者视频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9.具有双面检测窗口,出入口上下侧板均可拆卸(附实际使用图片或者视频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12.餐具自动滑出,可不用人工抓取(附实际使用图片或者视频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3.3.1.服务内容要求,载明了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将符号标识确定为“★”,“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购人提供水电到楼栋,其余连接、安装、调试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5.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对设计草图进行修改调整,满足市场监管局审批要求,确保通过审查”。

3.4.其他要求,“3.供应商需根据采购需求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拟定设计草图(食堂平面图详见附件,投标人可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草图),至少包括:①水电布局图不低于6张:需涵盖整个厨房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蔬菜加工区、肉类加工区、烹饪区、清洗区、分餐区等。明确标注所有水电线路走向,包括强电(如插座、电器设备用电线路)以及冷热水管的管道布置。详细标注水电线路的规格,如电线的线径、水管的管径等。精确标明各水电点位的位置,包括插座、开关、水龙头、水槽、电器设备(如洗碗机、灶炉等)的水电接口位置,水平位置误差不超过±50mm,垂直位置误差不超过±20mm。根据厨房设备的用电功率和用水需求,合理规划电路回路和水路分支。对于大功率电器,如蒸饭柜等,需单独设置回路,以防止电路过载。水管布置应避免穿越电器设备区,防止漏水引发安全事故。②整体三维效果图不低于6张:清晰呈现厨房整体布局,包括厨房设备、操作台面等的摆放位置和空间关系。从多个角度(至少提供前视图、侧视图、俯视图以及一个能展示厨房全貌的斜角透视图)展示厨房空间。③平面图不低于6张:精确标注厨房的整体尺寸,包括长、宽、高,以及内部各个区域(如厨房过道的宽度、操作台面长度和深度等)的详细尺寸,尺寸标注单位为毫米(mm),误差不超过±2mm。详细绘制厨房设备(如灶炉、洗碗机、消毒柜、水槽等)在平面图中的位置,设备的轮廓应清晰准确,比例与实际尺寸相符。标注出每个设备的规格(如灶炉的炉头数量、工作台的尺寸等)。合理规划厨房的工作流程,即从食材存储、清洗、切配到烹饪、上菜的操作路径,确保操作流线顺畅,避免交叉和拥堵”。

第五章为评标办法,其中5.4.2.评标细则及标准,评审内容载明,“技术参数及要求:完全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没有负偏离得24分;带▲项技术参数共4条,每有1条负偏离扣3分,扣完为止。非▲、非★项技术参数共计200条,每有1条负偏离扣0.06分,扣完为止。注:①技术参数表中对技术支撑材料有要求的,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未提供或者提供不能佐证的则为负偏离;未作要求在技术参数响应表中响应即可……;设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符合采购需求的设计草图(食堂平面图详见附件)进行评审,包括①水电布局图②整体三维效果图③平面图,以上三项内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且每类图纸不低于6张得18分,每缺少一项扣6分,每有一项内容错误或有缺陷的扣3分,每项扣完为止。(内容错误或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1.图纸不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2。设计内容不准确、关键尺寸遗漏;3.图面信息缺失;4.专业衔接冲突;5.水电管线碰撞;6.图纸数量不足;7.三维效果空间结构偏差、材质质感失真;8.比例、透视失真、光影逻辑错误、色彩偏差)”。

2025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代理机构邮寄《质疑书》,就案涉采购文件提出以下两项质疑:质疑事项1。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采购包1:“序号49:名称洗碗机:▲7.传送方式:链自动传送,变频调速,平铺式网带(附实际使用图片或者视频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9.具有双面检测窗口,出入口上下侧板均可拆卸(附实际使用图片或者视频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12.餐具自动滑出,可不用人工抓取(附实际使用图片或者视频截图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该洗碗机带▲项技术参数中,利用未有法律规定的(图片或者视频截图)作为评分评审依据,不合理且不合法,存在针对性、指向性、限制性或排斥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利,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2。第五章评标办法-5.4.2.评标细则及标准-采购包1:设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符合采购需求的设计草稿(食堂平面图详见附件)进行评审,包括:①水电布局图、②整体三维效果图、③平面图,以上三项内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且每类图纸不低于6张得18分,每缺少一项扣6分,每有一项内容错误或者缺陷的扣3分,每项扣完为止(内容错误或者缺陷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1.图纸不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2.设计内容不准确、关键尺寸遗漏;3.图面信息缺失;4.专业衔接冲突;5.水电管线碰撞;6.图纸数量不足;7三维效果空间结构偏差、材质质感失真;8.比例、透视失真、光影逻辑错误、色彩偏差)。该项超出投标人专业技术技能的各项图纸,作为评分评审标准,不合理且不合法,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2025年10月17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其中《评审情况表》表明,“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项目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共14家,其中并无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有13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6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达到要求。《评审情况表》将“技术参数及要求、设计方案”两项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审查标准,递交响应文件的14家供应商中,有6家供应商通过该项符合性审查。2025年10月20日,代理机构作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确定古蔺县某厨具有限责任公司成为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项目编号:N5105252025000223)中标供应商。

2025年10月20日,代理机构向申请人作出《质疑答复》。

申请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5年10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

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书后依法予以受理,于同日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于2025年10月31日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直接送达采购人、将《投诉答复通知书》送达中标供应商,于2025年11月3日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邮寄送达代理机构,依法暂停了采购活动,采购人至今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分别于2025年11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古财投处﹝2025﹞36号《古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申请人称洗碗机指向特定企业,此项参数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经查,投诉事项所涉洗碗机技术参数紧密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设定未超出必要限度,且采购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市场上存在三家及以上能够满足涉案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关于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实物图片、视频截图及检测报告佐证响应真实性的问题,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该要求是采购人为确保采购需求精准落地、有效防范履约风险而设定的合理措施,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标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校舍扩建所需厨房设备,包括洗碗机等79小类产品,第三章“服务要求”明确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购人仅负责提供水电到楼栋,其余连接、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因此,要求供应商结合所投产品特性及现场勘察结果提交拟定设计草图,是确保采购的设备能够与厨房空间精准适配、保障使用功能实现的必要前提,由此设定的评分因素直接关联货物服务最终交付质量,符合评审因素设定的法定要求。同时,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享有同等的现场勘查权利,可结合自身技术实力和项目需求制定符合采购要求的设计方案,采购文件未对供应商提出额外限制性条件,因此,该评分因素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将该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2025年12月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古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将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书》《质疑书》《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单》《质疑答复》、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邮寄凭证;2.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投诉书及附件、古蔺县财政局采购投诉接收单、古蔺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邮寄凭证、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邮寄凭证;4.古蔺县某学校关于古蔺县某学校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投诉答复说明、四川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古蔺县某学校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投诉答复说明;5.古蔺县某学校2025年古蔺某学校校舍改扩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设备(二次)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6.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及邮寄凭证、古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7.评审情况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及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2025年10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收悉后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分别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成交供应商,依法暂停采购活动;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古财投处﹝2025﹞36号《古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人称洗碗机指向特定企业,此项参数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投诉事项所涉洗碗机技术参数紧密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设定未超出必要限度,且采购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市场上存在三家及以上能够满足涉案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关于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实物图片、视频截图的问题,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该要求是采购人为确保采购需求精准落地、有效防范履约风险而设定的合理措施,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标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校舍扩建所需厨房设备,包括洗碗机等79小类产品,第三章“服务要求”明确载明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购人仅负责提供水电到楼栋,其余连接、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因此,要求供应商结合所投产品特性及现场勘察结果提交拟定设计草图,是确保采购的设备能够与厨房空间精准适配、保障使用功能实现的必要前提,由此设定的评分因素直接关联货物服务最终交付质量,符合评审因素设定的法定要求。同时,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享有同等的现场勘查权利,可结合自身技术实力和项目需求制定符合采购要求的设计方案,采购文件未对供应商提出额外限制性条件,因此,该评分因素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

本机关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申请人的第三项复议请求,实质为要求本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追责处理;申请人的第四项复议请求,实质是要求本机关对民事主体的招标采购行为作出直接干预。该两项请求均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古蔺县财政局作出的古财投处﹝2025﹞36号《古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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