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2026〕46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2026〕46号
申请人:古蔺县茅溪镇碧云村某组
法定代表人:杨某强,组长
被申请人: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古蔺县茅溪镇碧云村某组对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超期履职不服,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之规定,截至本复议申请提出之日,该案尚在法定6个月处理期限内,处理期限尚未届满,被申请人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申请人现阶段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古蔺县茅溪镇碧云村某组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