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2026〕23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4-03 11:16:56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2026〕23号

申请人:刘某祥

被申请人:古蔺县财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古财罚〔2026〕6号)《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4日予以受理,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古财罚〔2026〕6号)《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确认申请人的涉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并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罚款*元;2.若复议机关不支持不予处罚请求,请书面说明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具体理由。同时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八条、《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川府发〔2023〕29号)第十五条,对申请人予以减轻处罚,将罚款从“2万元-5万元”档调低至“2000元-5000元”档(依据《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撤销或变更过重处罚决定;3.纠正被申请人对“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错误认定;4.要求被申请人对“同案不同罚”进行说明,申请人的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均优于2025年四川省同类案件(附3例案例),但处罚幅度显著偏重,恳请贵机关依据公平原则重新裁量。

申请人称:202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6〕6号),认定申请人在涉案项目评审中存在与其他专家沟通、复评时两家投标公司评分错误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政府采购类序号49第四项,对申请人作出退回评审费、警告、罚款*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的处罚。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该决定书,对处罚决定不服。一是申请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处罚。二是被申请人的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裁量严重不当。三是即便申请人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亦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应调低处罚档次。四是被申请人存在同案不同罚,处罚显失公平。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1日,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包括申请人在内的4名评审专家,与1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完成古蔺县某医院2025年非挂网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批(二次)(项目编号N5105252025000175)(包2)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2025年8月22日,该项目评审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公告显示,包2的中标供应商为河南芃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结果公示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项目第二包的书面质疑函,质疑内容为“技术指标得分评审错误”。经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复核后得知,评审小组对该公司的技术参数(2-03一次性PE薄膜手套中▲4.纵向断裂伸长率≥170%、横向断裂伸长率≥50%)评审有误,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被扣分。由于评审小组的评审错误,导致该公司技术得分仅为48.5分,实际其得分应为58分,结合该公司其他各项评审因素得分,该公司最终得分应为100分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接到“成都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来电反映,反映内容为“2-03一次性PE薄膜手套中▲3.材质:采用聚乙烯(PE)材料制成,厚度0.025mm(土0.005mm)”的技术参数评审有误,经组织原评审小组复核后得知,该公司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被扣分。由于评审小组的评审错误,导致该公司技术得分仅为48.5分,实际其得分应为58分,结合该公司其他各项评审因素得分,该公司最终得分应为93.08分且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6〕6号),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招标文件中第5.1条第三项规定,评标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申请人在评审时存在与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言语交流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复印件、《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6〕6号)、古蔺县某医院2025年非挂网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批(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古蔺县某医院2025年非挂网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批(四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评审专家关于对古蔺县某医院2025年非挂网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批(二次)评审情况的补充说明、评审专家刘某祥关于古蔺县财政行政处罚的申辩;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审批表、古蔺县某医院关于“2025年非挂网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批(二次)”被质疑及处理的情况说明(古人医〔2025〕251号)及附件、《古蔺县财政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古财采〔2025〕216号)、古蔺县财政行政执法亮证登记表及执法证复印件、古蔺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及附件、古蔺县某医院2025年非挂网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批(二次)招标公告、古蔺县某医院2025年非挂网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批(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评标视听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古蔺县财政局送达回证、古蔺县财政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专题会议纪要、古蔺县行政执法结案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书、《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邮件封面、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评审费退回单、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具有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

2025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反映申请人与其他评审专家在参与古蔺县某医院2025年非挂网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批(二次)项目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后,于当日进行立案。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古蔺县财政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古财采〔2025〕216号),于2025年12月14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于2026年1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古财采〔2026〕11号),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6〕6号)并通过邮政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申请人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与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言语交流且部分打分一致,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况,并且在复评时发现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评分错误,影响中标的结果。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中标公告、评标视听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款“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政府采购类第49项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裁量阶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申请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导致两家供应商评审得分错误,改变中标候选人顺序,影响中标结果,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虽然该项目最终经过重新招标后,原评审小组复核后最终得分应为100分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但该违法行为的纠正属于被申请人收到质疑后组织的纠正,并非申请人的主动纠正。并且,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的秩序和公信力,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因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财政局作出的《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6〕6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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