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2026〕16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2026〕16号
申请人:王某增
被申请人: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的《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购买胡某挂面,产品说明显著标注“胡某挂面精选精制面粉”,“精选”直接突出原料的优质特性,属于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界定的“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即使企业实际使用精制面粉,也应标注该“精选精制面粉”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小麦粉≥XX%”)。
案涉挂面标注能量1472千焦/100克,按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B公式计算为约1451千焦。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3.4条、第6.4条规定,营养成分能量需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标注值需与对应批次产品实际情况一致,检测报告应能佐证批次关联性。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无法确认该报告的检测时间、检测对象批次编号、产品信息与涉案产品是否一致,该报告不能作为能量标注合规的依据,同时被申请人未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调取企业投料记录、供销台账、对应检验报告等综合判断违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有证据初步证明违法”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举报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古蔺县彰德街道建国村八组石板滩附近金芒面业园区内从事挂面生产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对本案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
二、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该产品标示能量为1472千焦,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之规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同时膳食纤维等营养成分也能提供能量,申请人仅根据标签计算得出该产品能量1451千焦,没有全面反映产品实际含有的能量值。(二)面粉系GB/T1335-2021《小麦粉》标准中“小麦粉”的俗称,“小麦粉”是生产挂面的主要原材料,在谷物制品行业,对主要原料(如面粉)按加工精度分级(如精制粉、标准粉)属于常规工艺描述。被举报人生产挂面使用的“小麦粉”为“特精粉”,被举报产品说明中的“精选精制面粉”,是对基础原料(面粉)质量类别的真实表述,而非特别强调添加了一种额外的、有价值的、有特性的特殊配料,不属于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规定的情况。综上,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
三、办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举报后,启动核查,因情况复杂,于2025年12月9日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5年12月26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后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6日,申请人购买了胡某挂面,挂面外包装上标示生产厂名为古蔺金芒面条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址为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建国村十二组。后申请人就该挂面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1.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能量为1472千焦,经GB28050计算公式计算得出能量为1451千焦,虚假标注能量,营养成分表造假,不符合GB28050的规定;2.商品强调精选精制面粉,但未标示具体含量,不符合GB7718规定,要求查处并告知举报奖励、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回购物款并赔偿。
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邮件。2025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延长案件线索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5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违法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在购买案涉胡某挂面时,还购买了另外一款某挂面,申请人也以与本案基本相同的事实理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不予立案后,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此外,申请人在纳溪区也存在投诉举报虚假标注能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经被申请人查询,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457次,举报416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照片、投诉举报书、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产品图片4张、购物小票图片1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现场笔录、成品库出库单、益家源系列小麦粉照片、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邮寄凭证、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的投诉举报情况截图;2026-17号王某增复议案案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举报办理情况,该告知行为和内容没有增加申请人负担,也没有贬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因类似问题多次进行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其购买行为并非出于正常的消费需求,目的不具有合理正当性,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申请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行为虽值得鼓励和支持,但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来实现其不正当目的,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王某增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