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2026〕8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2026〕8号
申请人:成都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
被申请人:古蔺县财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28号),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16日予以受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28号);2.确认申请人在“古蔺某发展中心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合法有效;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在采购文件未作要求的情况下,临时增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作为法定的资格条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在“特定资格要求”中明确载明“无”。采购标的“心理健康教育材料”的技术参数表述为“包括但不限于音视频、实物、图册等各种载体形式”,未限定为必须取得出版行政许可的“出版物”。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时,径行将所有形式的材料均认定为《出版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出版物”,并以申请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由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是在采购文件未作要求的情况下,增设一项法定的资格条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实践中,申请人在四川省内外参与的类似学校心理健康设备采购项目(如开江某实验学校、四川省某中学项目)中,即便采购内容明确包含“心理书籍”“心理图书”,也未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进一步印证了本案增设条件的不合理性与歧视性。
二、处理投诉过程中未依法组织专业评审,程序违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评审。本案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属于对评审结果的实质性否定,依法应当由原评审委员会或另行组织的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取消通知》及被申请人处理投诉时,均未依法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或另行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剥夺了申请人获得专业、公正评审的权利。
三、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函副本送达相关供应商。本案中,四川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其他供应商质疑后,未依法将质疑函副本送达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无法全面知悉质疑内容并进行针对性说明,该程序瑕疵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四、对“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及“产品授权”的认定,既无事实依据,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1.关于从业人员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向成都市武侯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函调查,该局出具的复函已明确认定申请人“以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属于微型企业”,与申请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属于微型企业”的声明内容一致。同时,申请人提交的12份劳动合同,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从业人员”的统计标准,足以佐证声明的真实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记录、财务报表等额外材料,直接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2.关于产品授权证明:申请人已提交“疲劳度测试仪”的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图及详细的货物来源说明,证明通过市场公开渠道合法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被申请人要求提供制造商(广东某家具有限公司等)直接授权文件,缺乏法律依据,也违背了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的政策导向。
五、调查行为明显不当,有违公正立场。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向成都市双流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函确认成都某家具有限公司是否属于“未列明行业”,此要求超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常规的“划型认定”职责范围,存在人为增设障碍之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本案申请人所提投诉进行处理。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为:四川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取消通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本项目采购产品心理健康教育材料,从技术参数要求来看,显然属于《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范畴。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虽然本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供应商应当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出版管理条例》效力位阶属于行政法规,其规定的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必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条件为法定资格要求,无需采购文件另行明确。此外,申请人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不能作为申请人在本项目中投标销售出版物的合法依据,且该协议已经明确约定由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该作品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线下书店、线上电商平台等),而非由申请人销售,不符合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鉴于申请人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未将供应商应当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定为特定资格条件的重大瑕疵,被投诉人取消申请人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二、投诉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四川省古蔺某高级中学校、四川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被投诉的事项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书,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依法暂停采购活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28号),于2025年11月18日邮寄送达本案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古蔺某发展中心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为四川省古蔺县某高级中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为四川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告知获取采购文件渠道等内容。
案涉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载明了以下重点内容: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标的“心理健康教育材料”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要求为“提供心理学专业教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音视频、实物、图册等各种载体形式,类别含青少年心理科普类、心理疗愈类、心理成长阅读类等”;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要求响应,供应商投标文件完全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的非实质性要求没有负偏离得40.2分,每有一项存在负偏离时扣0.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025年8月21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确认成都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61****.00元,评审总得分100.00。
2025年8月27日,四川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中标方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申报从业人员构成虚假响应;2.“心理健康教育材料”不符合合法性要求,且中标方无出版资质;3.中标单位超出营业范围经营。2025年9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事项1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因此废除本项目原中标(成交)结果,因项目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5年8月28日,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中标方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虚假承诺和响应;2.中标方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虚假响应;3.中标方经营范围不涉及部分采购产品,无相关资质,虚假响应;4.中标方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虚假响应。2025年9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事项1、2、4成立,影响中标结果,因此废除本项目原中标结果,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5年8月28日,成都威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中标方涉嫌以虚假响应谋取中标;2.中标方营业执照中无相关产品经营范围。2025年9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事项1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因此废除本项目原中标(成交)结果,因项目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5年8月29日,某心理健康(南京)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中标产品疲劳度测试仪存在品牌与制造商错配,产品来源信息虚假响应;2.中标方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履行专业能力。2025年9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事项1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因此废除本项目原中标(成交)结果,因项目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5年9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关于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通知》并送达申请人,该通知载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27日起,陆续收到四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对申请人的中标资格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存在未能提供有效的产品授权证明文件、未能提供合法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资质证明、从业人员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现正式通知1.取消申请人的中标(成交)资格,2.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依法将本次处理结果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025年9月16日,申请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通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1.撤销《关于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通知》;2.确认申请人的中标资格及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2025年9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不支持申请人撤销《关于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通知》的质疑请求。
2025年9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请求:1.撤销《关于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通知》;2.确认申请人的中标资格及中标结果合法有效;3.根据相关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并受理该投诉,于10月14日向采购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于10月15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10月2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作出《投诉回复函》。
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28号),载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2月2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补充复议请求:1.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二次采购文件的合法性,确认该二次采购行为因对采购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违法;2.请求在复议决定中明确被申请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重新采购为名行重新立项之实的行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3.请求恢复申请人的中标资格,并责令采购人依法与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购代理机构办理4件质疑案件的相关质疑及答复材料、《关于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通知》;4.申请人《质疑书》;5.《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6.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关材料;7.政府采购投诉接收单;8.《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采购人《投诉回复函》;11.采购代理机构《投诉回复函》;12.古蔺某发展中心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3.《竞争性磋商文件(货物类)》;14.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等相关材料;15.申请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向被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16.《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28号)及邮寄凭证;1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权。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及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10月14日和15日分别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处理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本案中,磋商文件中并未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资质、产品授权证明文件、从业人员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该三项内容也不在本项目采购需求范围内,采购代理机构以申请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资质、产品授权证明文件以及从业人员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进而认定申请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取消申请人的中标(成交)资格,存在不妥。
采购代理机构以项目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为由,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28号)未全面纠正上述问题,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机关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申请人的第2项复议请求,以及补充的第1、2、3项复议请求,实质是要求本机关对民事主体的采购行为作出直接干预,该四项请求均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古蔺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5〕28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投诉处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