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2026〕82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2026〕82号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古蔺县公安局彰德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不服,于2026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案申请人通过某地图APP在商家“古蔺某商务宾馆”下单住宿后,向被申请人举报商家“古蔺某商务宾馆”所提供的Wi-Fi服务连接过程中没有认证信息登录的页面,存在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事项是否处理及如何处理并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自身权益,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