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规〔20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 8 月 14 日
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国、省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标准。
一、附着物补偿
(一)房屋补偿。
1.补偿类别。包括: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等);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准手续,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过 30平方米,每人建筑面积不超过 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与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保持建房风格、成色一致属于一次性建成,但超过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简易结构(偏房、彩钢棚)房屋。以上类别按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中表一)。其它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按期拆迁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拆除补助。
2.房屋认定。主体墙已倒塌,留有残墙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按建筑面积补偿,以产权登记手续或外墙丈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室内设施及室内、外墙装饰装修补偿。
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中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给予 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含砖瓦、砖石、条石、穿斗木结构)、土木结构(土瓦结构)等给予 35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设施及室内、外墙装饰装修补偿。原始超建房屋、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室内、外墙装饰装修补偿。
(三)构筑物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构筑物,按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中表二)。抢修抢建的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
(四)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的,按征地测绘面积(水平投影)或实地丈量面积,按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中表三)。抢栽抢种的林果花木一律不给予补偿。
2.多种附着物混种(混栽)的,应在总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分类确定各类附着物的面积。
3.古树名木保护、移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青苗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耕地,按标准补偿青苗费(详见附件中表四)。耕地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绘(水平投影)。
三、附着物、青苗清点登记
(一)登记方式。
1.房屋、构筑物、林果花木和青苗清点登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测绘面积或实地人工丈量登记到各权属人。林果花木、青苗补偿原则上同一地块只登记一个类别,并同步开展清点登记,根据不同品种、标准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各权属人。
2.林果花木和青苗登记补偿,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以按被征地测绘总面积扣除农村道路和建设用地面积后上浮15%,以桂圆初果标准折合补偿,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林果花木和青苗各权属人,以此种方式折合补偿后,不再单独进行青苗补偿。
(二)逾期处置。
附着物、青苗按程序依法补偿到位后,由原所有权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搬迁清理的,将视为放弃残值。
四、搬迁和过渡费、农房商用补助、交地和拆迁奖励
(一)搬迁费。
搬迁农房的给予每户 2000元/次搬家费,按搬出搬进2次计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兴办企业且征地时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并依据其设施设备搬迁量或损耗以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评估的搬迁金额予以补偿。
(二)过渡费。
搬迁农房的给予房屋拆迁安置人员每人 350元/月,一次性发放 12个月。个别项目确需延长过渡期的,经征地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过渡期,延长过渡期标准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农房商用补助。
凡从事生产加工和临主要交通要道商用的底层农房且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视其经营性质、经营情况以及生产、营业设施投入情况给予 100元—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交地奖励。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部门规定时间内向征地部门交付土地的,按征地面积给予 1100元/亩的交地奖励。
(五)拆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征地部门规定时间内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原始超建的房屋,给予 100元/平方米的拆迁奖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主动搬迁交房的再给予 100元/平方米的提前拆迁奖励,具体提前时间以征地部门规定提前奖励时间为准。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拆迁奖励。
本标准自 2024年 9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 号)同时废止。已实施征地项目且补偿已 到位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附件: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