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救助清理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社会救助总目标,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保障金额适度,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将不符合救助政策而享受了待遇的对象全部清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构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清理复核对象
2023年11月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社会定救人员。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低保政策
一是认真落实低保扩围增效。严格按照《泸州市民政局 中共泸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泸市民发〔2023〕8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统筹城乡低保准入。取消城市户籍限制,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严禁以“按人保”代替“按户保”,坚决防止“户内漏保”。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决杜绝未经入户核查,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直接确定保障对象的错误做法。
二是切实优化“单人保”政策。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三是严格执行低保家庭刚性支出抵扣政策。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家庭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依规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产生的教育支出费用、因病因残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纳入收入抵扣范围。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坚持“应核尽核”“应算则算”“应扣则扣”,严禁“只算收入不算支出”等违规行为,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
四是全面落实延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低保家庭成员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缓退期;家庭成员(含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缓退期;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低保家庭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对适用渐退政策的保障对象,乡镇(街道)要建立对象管理台账,按照退出时限做好动态管理,防止超期“错保”。
(二)严格落实特困供养制度
一是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复核。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各乡镇(街道)要对所有在册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进行复核认定,对不符合“三无”条件、财产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对审核确认及相关资料不完善的要予以整改完善。
二是明确落实护理责任对象。按照《古蔺县民政局关于规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经费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古民政〔2022〕85号)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对所有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明确护理责任人,并签订护理协议,确保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同时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一次全面的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在系统内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是做好特困人员探视巡访工作。严格按照《古蔺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古蔺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防工作方案>的通知》(古民政〔2022〕51号)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以村(社区)为单位,明确专人,每月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至少开展1次探视巡访,督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到位,重点了解其健康状况、安全问题、精神状况等情况并及时进行风险干预,切实提升特困人员获得感、幸福感。
四是做好特困人员医疗兜底宣传工作。结合复核工作,再次对特困供养人员疾病住院治疗备案管理工作开展一次一对一宣传,对未发放《特困人员住院就医政策告知书》的,务必要结合本次复核工作将《告知书》发放到位,要求特困人员签字留档。如遇特困人员未在辖区内居住的,可通过电话告知,并将通话录音存档。
(三)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
根据《泸州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泸市民发〔2022〕95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审核确认,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录入系统工作。一是对在册低保边缘家庭开展一次集中复核,现有低保边缘家庭中除已纳入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的家庭成员均应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二是对于不符合整户纳入城乡低保的“单人保”家庭,原则上应将其未纳入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的其余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边缘家庭;三是今年以来新增和目前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原则上应纳入低保边缘家庭。
四、实施步骤
清理复核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宣传动员培训、组织实施、评估总结4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11月8日-11月10日)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联村干部、社事办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准备宣传资料、相关资料表册。
(二)宣传动员培训阶段(11月9日-11月13日)
各乡镇(街道)印制下发宣传资料,通过QQ群、“当家人”微信群、村(居)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对社会救助政策、清理复核办理流程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召集联村干部和村(社区)干部开会并进行业务培训,吃透文件精神,熟练掌握业务流程,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三)组织实施阶段(11月14日-12月5日)
1.入户核查。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复核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全面入户调查走访,户户见面,摸清各家各户情况,由联村组长、联村干部、村干部、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各户情况,决策整村低保户的取留及新增,确定各家的保障对象人数、金额,做好会议记录,取消的和继续享受以及新增的在村(社区)张榜公示。
2.动态调整。各村(社区)将复核认定后家庭信息表报乡镇(街道)社事办,经乡镇(街道)召开会议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具体工作人员在系统内作增减变动,取消的在系统内标注原因,继续享受和新增的注意系统内保障金额的变化,天府救助通系统内“家庭保障材料信息”、“入户调查信息”、“公示信息”不能空。
继续享受和新增家庭需要录入资料:(1)申请;(2)诚信承诺授权委书;(3)享受人员户籍信息资料;(4)佐证家庭困难资料(精练不宜太多);(5)特困供养协议;(6)入户图片;(7)公示信息;(8)更新录入对象户的相关个人信息,如:残疾类型、残疾等级、疾病类型、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类型等;(9)其它资料。原有电子档案中户籍信息及佐证家庭困难的依据有效的继续使用,进行查漏补缺,继续享受增减变化的由享受家庭如实提供依据,传入系统。
3.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制度。财政供养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经申请、获得低保的,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备案管理,如实填写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亲属关系备案表,乡镇(街道)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在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总结阶段(12月6日-12月20日)
各乡镇(街道)对清理工作认真梳理总结,分析清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制度机制,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总结清理复核取得成效,书面总结于12月20日前交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摘帽不摘政策”要求,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不能搞大起大落。此次清理复核行动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社事办牵头,各联村干部、村干部参与配合,统筹联动,形成合力,精心安排,形成方案,加大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灵活掌握运用临时救助政策,切实防范和化解“社会救助对象清理复核”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杜绝造成非法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清理复核。要敢于较真碰硬,下决心整改本乡镇(街道)在清理复核中存在的问题,发现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坚决清理出保障范围,对于死亡保、违规保等情形,要移交乡镇(街道)纪委调查处理,查清事实,追回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防“错保”“漏保”情况再次发生。
(三)严格办理程序。各乡镇(街道)充分发挥审核确认小组的作用,收集各方意见做好科学民主决策,取消的、调减金额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张榜公示,获得救助后必须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巩固清理成果。各乡镇(街道)要以此次清理复核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社会救助工作经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相关长效管理机制,在醒目处设置永久性宣传栏,大力宣传救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推进全县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