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工作,抓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做好探视记录,实现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全覆盖,确保其“安全有人关注、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探访对象
我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三、实施主体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探访工作实施主体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安排,组织驻村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弱势群体监测和残疾人服务专员及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力量,按照就近就便、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等原则负责具体实施村(社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工作。
四、探访方式
以上门巡访为主,兼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实行分类管理,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为重点巡访对象和一般巡访对象,其中,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归类为重点巡访对象,以上门巡访为主,每半月开展一次探视巡访服务,重点了解其健康状况、安全问题、精神状况等情况并及时进行风险干预;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归类为一般巡访对象,每月开展一次探视巡访服务,重点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
五、探访内容
开展定期探视巡访工作,应对探访对象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同时针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具体探访内容如下:
1.健康状况:表达能力、行动能力、疾病状况。
2.精神状态:情绪状态、思维状态、压力状态。
3.安全情况:房屋安全、燃气(煤电)安全、水暖安全。
4.卫生状况:个人卫生、家庭卫生、周边卫生。
5.居住环境:室内环境、室外环境、邻里关系。
在汛期,要特别注意检查探访对象家庭的电路、防汛等安全。在冬季,要特别注意检查探访对象衣食冷暖情况和用电用煤取暖等安全。
六、探访机制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以村(社区)为单位,明确专人负责,以一对一方式对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定期探访服务,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分散特困人员的服务需求,村(社区)应先行处理,如不能处理,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及时处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重点要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原则上及时安排到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主体作用,落实专门人员,抓好探视巡访工作;同时要将探视巡访工作列入社会救助工作重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探视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二)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摸清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探访台帐,及时动态更新,定期开展探视巡访;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并跟踪关注,同时对探访进行规范化管理,收集归档探视巡访相关资料。
(三)强化责任追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定期探视巡访和关爱服务一直是县委、县政府高度关心的工作,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属地主体责任,对因责任履行不到位、敷衍了事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县民政局将按规定上报县纪委监委问责处理。
(四)强化宣传推广。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探视巡访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知晓政策;要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切实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巡访工作,避免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古蔺县民政局
202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