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社事办: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特困、社会定救等救助对象死亡信息报告工作,防止救助对象死亡后延报、瞒报、漏报、不报等问题,杜绝救助对象死亡后继续享受救助待遇现象的发生,按照《泸 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充分整合网格员、村(社区)组干部等基层一线力量,建立基层力量发现城乡低保、特困、社会定救等救助对象死亡后立即向乡镇(街道)社事办报送的制度。各乡镇(街道)社事办每月向各村(社区)、特困供养机构提供各类民政救助对象花名册,督促各村(社区)开展城乡低保、特困、社会定救等救助对象死亡清理复核报送工作。村(社区)、特困供养机构以一个月为周期每月月底向乡镇(街道)社事办上报死亡台账,无救助对象死亡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街道)社事办要加强数据比对,打通与所在辖区涉及死亡人员信息的派出所、医疗机构、供养机构等信息通道,建立区域内动态、按月信息核查比对机制,将救助对象数据与死亡人员数据进行比对,建立工作台账。比对核查发现救助对象确实死亡的,按政策程序及时取消死亡对象的救助待遇。另外,乡镇(街道)收到上级反馈的疑似死亡救助对象名单,应立即核实处理;如核实救助对象确已死亡的,应按程序及时取消救助待遇。
三、做好死亡信息报送。乡镇(街道)要建立救助对象死亡工作台账,做好每月死亡数据资料收集工作,并按政策程序取消死亡对象的救助待遇,原则上当月死亡次月取消。
四、强化工作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要高度重视领取社会救助对象死亡信息报告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加强沟通联系,主动担当作为。由于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乡镇(街道)没有建立救助对象死亡定期报告或死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或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在死亡信息报送工作中,因信息收集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收到信息后处理不及时或注销工作配合不力等,导致救助对象死亡后仍长期领取救助金的,涉及乡镇(街道)除按程序及时取消死亡对象的救助待遇外,要全部追缴回违规多发的救助资金、退回县民政局,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问责处理。
古蔺县民政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