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古蔺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4-13 11:32: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古蔺县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行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核查处置力度,依法查处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现向社会集中曝光,以强化警示作用,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古蔺县彰德街道某副食店销售的“牛肉串”以假充真案

基本案情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副食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线下及网络平台销售的“牛肉串”,根据产品信息显示实际为牛肉风味串,其配料为鸭肉,却以牛肉名义进行宣传,并以30元/把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未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行为作出罚款6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烧烤店、冒菜店等餐饮经营者使用鸭肉冒充牛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将持续加大日常巡查与抽检力度,紧盯食材采购、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虚假宣传等行为,强化行业警示与信用约束,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古蔺县某牛肉火锅店未按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生产案

基本案情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其在抖音平台商品橱窗销售自制的红烧牛肉,当事人无法提供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61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餐饮服务环节尤其是小餐饮、凉菜卤味类经营者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了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依法从严查处,有效规范了线上线下餐饮经营秩序,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三

古蔺县彰德街道某猪脚饭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31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依法对位于古蔺县彰德街道某猪脚饭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其经营的“安井爆汁小鱼丸”1袋、“美食颂热狗香肠(香嫩风味)”5袋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过期食品扣押,目前已进行立案调查,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有效震慑网络餐饮及小型餐饮经营者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彰显“四个最严”监管决心。督促入网餐饮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库存清查与食品贮存管理责任,杜绝使用过期原料加工制售食品,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线上线下同标同质。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再次提醒全县餐饮服务经营者以案为鉴,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共同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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