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责任 | 监督电话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机关党委办公室 | 0830-7101418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工作履历、主管或分管工作、主要活动和重要讲话等 | |||||||
内设机构 | 局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 |||||||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市国家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有关业务部门 | 0830-7101418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 |||||||
其他政策文件 | 自然资源厅局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定或自然资源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
宣传报道 | 政务动态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0830-7101418 |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股、办公室 | 0830-7101418 |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次年3月31日前 |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申请方式、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
专项工作(重点领域信息) | “放管服”改革 | 改革动态、“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结果公示)、“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0830-7101418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项目涉及股(室)、直属单位 | ||||||
民生工程 | 地灾治理和避让搬迁工程等执行情况 | 地质环境监测站 |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办事指南、审批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0830-71014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0830-710141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执法监管股 | 0830-7101418 |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处罚 |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地质 |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 |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 ||||||||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 ||||||||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 ||||||||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 ||||||||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 ||||||||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 ||||||||
对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 | ||||||||
对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 | ||||||||
对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 ||||||||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 |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 ||||||||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 ||||||||
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 |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 |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 ||||||||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 ||||||||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 ||||||||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 ||||||||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 ||||||||
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检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执法监管股、耕地保护监督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地质矿产股 | 0830-7101418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股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股置 | 每一项其他行政权力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0830-7101418 |
公共服务事项 | 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地质资料咨询查询; | 每一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0830-7101418 |
规划计划 | 土地类规划 | 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规划的文本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 | 0830-7101418 |
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 | 经省政府批准的用地批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
基准地价 | 全县基准地价成果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 ||||||
闲置土地 | 尚未股置的闲置土地、进入股置程序的闲置土地结果公示 | 执法监管股 | ||||||
耕地保护 |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通报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
地质矿产管理 | 探矿权出让转让 | 公告及结果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地质矿产股 | 0830-7101418 |
采矿权出让转让 | 公告及结果公示 | |||||||
矿业权评估 | 公告及结果公示 | |||||||
矿产资源储量 | 储量评审备案公示,包括矿业权人、评审机构、矿种、勘查单位等 | |||||||
矿产勘查登记情况公示 | 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面积等 |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成果 | 年度信息、异常名录等 | |||||||
地质资料管理 | 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情况,地质资料目录查询 | |||||||
地质环境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 |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地质环境监测站 | 0830-7101418 |
地质环境管理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 | |||||||
执法监察 | 违法案件立案查办 | 查办主要依据、程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执法监管股 | 0830-7101418 |
典型案件 | 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公开 | |||||||
人事教育 | 人事任免 | 人事任免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机关党委办公室 | 0830-7101418 |
人员考录 | 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等 | |||||||
教育培训 |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信息 | |||||||
应急管理 | 应急管理 | 应急通知公告、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或方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森林火灾预防股 | 0830-7101418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0830-7101418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临时用地审批 |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林木采伐许可 |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
财务管理 | 预决算 | 年度自然资源厅预算和决算、专项资金预算,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和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财务与资金运用股 | 0830-7101418 |
政府采购 | 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 |||||||
依法收费 | 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行政收费信息的情况 | |||||||
互动交流 | 人大代表建议 | 有关自然资源问题的省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0830-7101418 |
政协提案办理 | ||||||||
网上调查 | 在线调查自然资源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征集等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股 | 0830-7101418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放管服”改革 | 古蔺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0830-7101418 |
民生工程 | 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民生信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造林科技推广站 |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 人大建议复文 | 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人大建议复文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0830-7101418 |
政协提案复文 | 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政协提案复文全文。 | |||||||
行政强制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每一项行政强制适用的情形、形式层级、审查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办结事项、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执法监管股 | 0830-7101418 |
证据物品扣押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证据物品扣押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代为补种树木;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强行带离现场;留置盘问;强制传唤 |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收缴采伐许可证 |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扣留所运输的木材;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
行政确认 | 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确认,不动产登记 |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 林业资源管理股 | 0830-7101418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 森林资源管理股、执法监管股 | 0830-7101418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 ||||||||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
木材运输检查 |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
森林防火检查 |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每年3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 地质矿产股 | 0830-71014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