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古蔺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王浩雄
受委托方:古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怀伟
一、委托事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古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古蔺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在全县范围内以委托方古蔺县卫生健康局的名义行使下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活动:
(一)行政检查权。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授权由委托方行使的行政检查权,委托受委托方具体行使。
(二)行政处罚权。委托方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受委托方具体行使。
(三)行政强制权。委托方依法行使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方依法协助。
(四)其他权限。委托方依法行使的其他卫生健康、疾病预防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二、委托职权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
(二)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护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
(三)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四)四川省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等。
(五)四川省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5年版)》等。
三、委托期限
2025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古蔺县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商场、住宿、游泳、洗浴等公共场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产品生产及经营单位,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应由委托方管辖的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对象。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委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委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受委托方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
2.定期向委托方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3.受委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方,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4.受委托方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六、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一份、受委托方一份,另两份由委托方报古蔺县司法局和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委 托 方(公章):古蔺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浩雄
受委托方(公章):古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怀伟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