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寨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遗失的申明 来源:大寨苗族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01 18:43:4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因保管不慎,遗失下列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现声明作废。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N0:510525-1750157;名称:古蔺县大寨苗族乡大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法人代表:蒋文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10525MF6995082U。 大寨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