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古市监罚告〔2026〕清1—544号
中青公考(北京)教育科技研究院泸州分院等544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也未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本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你企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你企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决定对你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你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1-544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1-5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