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古蔺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5-01-09 10:14:09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备注
1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2.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3.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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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3.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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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设定依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3.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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