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古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四大控制目标,我局起草了《古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期间提交书面材料,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朝旭,联系电话:0830-7377797,电子邮箱:2867410075@qq.com。
附件:古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0日
古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四大控制目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家、省、市、县补助)、政府融资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城镇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 古蔺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为古蔺县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具体承担县本级决定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凡使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中省补助资金、债券资金、基金资金、援助捐赠资金、国际组织或国内外贷款资金等非经营性市政、建筑项目(特殊项目除外)且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代建。原则上具备建设管理能力单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代建。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县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立项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的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最终使用该工程的部门(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条例执行工程项目监理制、项目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代建管理、代建服务
第十条 代建项目采用审核制。代建项目需经县政府审核签批,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古蔺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审核表》(详见附件1),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阶段管理。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资金和要素保障,直至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后,与代建单位签订《古蔺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协议》(详见附件2),代建单位正式实施代建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服务主要流程:签订代建协议→工程建设→综合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移交建设、使用单位(含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办理后期权证手续。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各类建设手续及参建单位的确定,建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建设依据、前期选址、地灾评估、社评、可研、立项、土地手续(含土地出让或划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林勘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评、水保、行洪、安评、渔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等。
(二)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审核确认项目年度用款计划,根据代建单位审核的项目资金划拨资料,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将工程资料、资金使用等资料签章委托代建单位全权办理。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红线内外各类事项的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征地红线内净地移交,完善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临时占用地等手续。
(四)履行建设单位项目主体职责,全过程参与相关工程变更程序及手续。负责办理后期权证等手续,负责项目城建档案的移交。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负责代建管理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和进度控制,直至竣工验收移交建设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开展保修工作及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二)负责监督承包单位合同的履行、人员履职等。
(三)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解决工程技术类问题。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工艺优化、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按照《古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审核把关承包单位提供的项目现场计量资料和资金划拨资料。
(六)对明确代建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概算、预算过程控制工作,按照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的立项投资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国资监管局和县属国有企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代建项目建设工作。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廉洁高效推进项目建设。
(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概算审批;参与项目变更审查。
(三)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项目施工用电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筹集资金,保障项目前期经费和工程资金需求;参与项目变更审查。
(五)县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立项审批。负责按照资产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保障、审定建设方案、规划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用地和规划手续的审批工作。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负责住建行业相关建设手续审批工作,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资料归档工作;参与项目变更审查。
(八)县水务局:负责建设项目行洪、水保审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行政审批等工作。
(九)县审计局:负责按照县委、县政府统筹以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结)算办理、建设运营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县国资监管局:负责督导协调涉及代建项目的县属国企做好项目融资相关工作。
(十一)古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评等审批工作。
(十二)县属国有企业:根据项目实际,统筹项目收益、项目融资、企业自身经营收益、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做好项目资金保障。
第四章 时限管理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时限。
工程变更: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10日内完成县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二是代建单位建设管理中优化调整进行变更的由代建单位10日内完成县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代建费支付:代建协议签订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支付不低于代建费暂定总额的30%用于启动代建服务。
咨询服务费: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收到代建单位审核签署项目现场计量资料和资金划拨资料后,28天内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完成资金支付审批表审签和资金划拨,并按合同约定扣回预付款。
竣工结算支付: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建设单位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
第十七条 项目手续各阶段部门的完成时限: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完成。
第五章 项目投资
第十八条 在投资能够切实控制的前提下,满足建设单位提出具体的建设规模、标准和使用功能、工艺流程等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设计概算、项目合同等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提供装饰装修标准,增加建设投资。经论证确需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前期费用是根据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或参照市场费用等进行取费,由建设单位统筹解决。
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地灾评估、社评、可研、环评、水保、安评、行洪、渔评、林勘、勘察设计、预算、施工图审查、监理、跟审、终审、检测、监测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工程费用是按照工程进度资料和结算审定金额进行支付,资金来源为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代建费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文件计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计算代建费暂定金额,最终按工程实际总投资额结算。
代建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员工资、“五险一金”、招募生产工人费、施工现场津贴、劳动保护费、专家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汽车租赁和维修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业务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文本制作费、临时措施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等。
第七章 竣工验收移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移交。
(一)资产移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代建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实物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二)资料移交。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负责整理工程资料,并移交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第八章 结算、决算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督促承包单位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组织审核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事故等,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凡依法应招投标而不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涉及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有必要,经县政府同意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后施行,由古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试行期1年。
附件1
古蔺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审核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立项文号 | ||
投资金额(万元) | 代建单位 | ||
建设规模 | |||
资金来源及计划 | |||
建设单位意见 | |||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
建设单位分管 县领导意见 | |||
代建单位分管县领导意见 | |||
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
附件2
古蔺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代建协议
甲 方:
乙 方: 古蔺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心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四大控制目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古蔺县政府投资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甲方就 项目委托乙方组织实施代建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内容:
总投资:
资金来源:
二、项目代建服务模式
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行使项目(甲方)业主权利,乙方负责建设期间负责项目全过程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审计及备案移交工作,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廉洁等全权负责。
三、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办理各类建设手续及参建单位的确定,建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建设依据、前期选址、地灾评估、社评、可研、立项、土地手续(含土地出让或划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林勘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评、水保、行洪、安评、渔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等。
2.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审核确认项目年度用款计划,根据代建单位审核的项目资金划拨资料,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将工程资料、资金使用等资料签章委托代建单位全权办理。
3.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红线内外各类事项的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征地红线内净地移交,完善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临时占用地等手续。
4.履行建设单位项目主体职责,全过程参与相关工程变更程序及手续。负责办理后期权证等手续,负责项目城建档案的移交。
5.按合同约定支付代建费用、前期咨询服务费、工程款等费用,在收到付款资料28日内完成审签与划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代建管理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和进度控制,直至竣工验收移交建设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开展保修工作及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2.负责监督承包单位合同的履行、人员履职等。
3.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解决工程技术类问题。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工艺优化、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按照《古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5.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审核把关承包单位提供的项目现场计量资料和资金划拨资料。
6.对明确代建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概算、预算过程控制工作,按照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的立项投资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7.甲方未按时支付代建费用,乙方有权利终止代建服务。
四、项目建设管理资金
建设单位代建费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计费标准,本项目代建费用暂定为 万元。
关于代建费的支付方式:代建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支付代建费暂定总额的30%;完成工程量80%时,代建费支付至暂定总额的60%;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项目资料移交甲方后30日内,付清剩余代建费用(以工程实际总投资额为基数,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计算代建费)。
五、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