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8374031H2024-00097 | 公文种类: | 决定 |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28 | 发布日期: | 2024-09-28 |
| 文号: | 古府发〔2024〕8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何浪同志“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决定
古府发〔2024〕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
2024年6月16日,何浪同志在休假期间,驾车途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八宿县城时,遇到一辆小轿车与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剐蹭并造成小轿车翻滚至百米峡谷的突发事故。紧急时刻,何浪同志不顾个人安危,迅速赶到谷底,发现一名伤者,随后开展施救。因谷底救人难度大,何浪同志急中生智,用长绳将伤者固定在担架上,与救援人员共同施救。最终,伤者得到医疗机构及时救治,无生命危险。
何浪同志英勇表现和舍己救人的事迹在全县引起强烈反响,为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践行见义勇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全县见义勇为事业持续发展,根据《泸州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古蔺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何浪同志“见义勇为公民”称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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