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8374031H2024-00107 | 公文种类: | 公告 | ||
| 发布机构: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 文号: | 古府布 〔2024 〕 5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古蔺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古蔺县彰德街道枣林村,金兰街道青阳村、王堂村,永乐街道德付村、杨柳村,二郎镇清水村、天井村、鱼塘村,茅溪镇九坝村,龙山镇顺和村、鱼丰村及有关农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现将古蔺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古蔺县彰德街道枣林村一、二组;金兰街道青阳村一、二组,王堂村二组;永乐街道德付村一、五组,杨柳村一、二、三组;二郎镇清水村二、六组,天井村六、七组,鱼塘村五、六组;茅溪镇九坝村四组;龙山镇顺和村四、五组、鱼丰村二组。
二、土地现状
详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古蔺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 (五)项规定,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泸市府地布 〔2023 〕 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规 〔2024 〕 3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泸市府规 〔2022 〕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拟征收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川办发 〔2018 〕5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 〔2018 〕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泸市府办发 〔2021 〕18号)、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泸市人社发 〔2021 〕6号)执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授权古蔺县人民政府彰德街道办事处、古蔺县人民政府金兰街道办事处、古蔺县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 《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到属地人民政府或村 (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签订 《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特此公告。
咨询人: 李茂林,联系电话 : 0830—7101468。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 18日
附件: 1-10.古蔺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场调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