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古蔺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古府布〔2025〕2号
来源:县自规局 发布时间:2025-03-06 18:46:0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古蔺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1号)精神,现将古蔺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用地名称:古蔺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1号。

(四)批准时间:2025年1月2日。

(五)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古蔺县金兰街道青阳村第7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3.5592公顷;第8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3.9523公顷和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1930公顷,合计4.1453公顷。茅溪镇水口街社区第1居民小组集体农用地0.2266公顷和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2330公顷,合计0.4596公顷;第2居民小组集体农用地0.2298公顷。茅溪镇民心村第5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1.0430公顷。茅溪镇九坝村第2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0.1785公顷;第3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0.1581公顷;第4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7.5008公顷和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4495公顷,合计7.9503公顷;第5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1.2039公顷和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0402公顷,合计1.2441公顷;第10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3.7600公顷和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1459公顷,合计3.9059公顷;第11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0.8075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六、征收时间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古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古蔺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调查结果登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立,联系电话:0830—7105398。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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